浙市监标准〔201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2019年12月31日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
(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
(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为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院)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省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标技委应当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情况,了解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建设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实施动态维护;
(三)主动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的预研、起草,提出立项和修订建议;
(四)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研究分析,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和标准化培训工作;
(八)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九)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分标技委的工作职责参照省标技委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省标技委委员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九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本省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五)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标技委工作程序;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主持省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复审等省标技委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
第十四条 省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四)愿意为省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
(五)能够将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单位申请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专家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的,省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 省标技委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省分标技委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省分标技委应当有所属省标技委会的专家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省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省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标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三)按时出席省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
(五)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
(六)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标技委组织的培训;
(七)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省标技委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限制委员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省标技委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标技委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未履行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省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省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申请筹建、公示、同意筹建、申请成立、公告成立。
第二十三条 申请筹建省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省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省标技委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表1),内容包括省标技委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需经过5名以上来自本专业领域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国内外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省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申请筹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的省标技委,应当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标准化院对申请筹建的省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同意筹建。
第二十六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省标技委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省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信息库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3至5年);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表2);
(七)省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表3、表4、表5、表6)。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该省标技委的筹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标准化院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该省标技委筹建。
第二十八条 省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编号,标技委和分标技委的代号分别为ZJQS/TC×××、ZJQS/TC×××/SC××。
第二十九条 省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3个月前,筹建单位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满45天前,省标技委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省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第三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标准化院对省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同意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省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标技委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省标技委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其他委员调整由省标技委会议决定,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标技委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省标技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四条 省标技委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标准化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表7),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所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省标技委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审议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一)省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五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四)委员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省分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撤销等事项;
(七)省标技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标技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 省标技委的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支出。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标技委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省标技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省标技委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省标技委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三)省标技委内部管理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成立不满一年的省标技委不参加考评。
考评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参与对省标技委考评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评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省标技委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标技委和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委员,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表扬。
第四十三条 省标技委的考评采取书面考评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评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评省标技委总数的10%。
第四十四条省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整改:
(一)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违规使用省标技委印章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复审或者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省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标技委直接责任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9日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修订)》同时废止。
表1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申请筹建 省标技委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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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拟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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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1.科研院所 □2.检验检测机构 □3.行业协会 □4.企业 □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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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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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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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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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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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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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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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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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建省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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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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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开展标准化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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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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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准体系建设:(需经过5名以上来自本专业领域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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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重点阐述本届省标技委工作规划和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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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拟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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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标技委初步组成方案(栏数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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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本会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从事专业领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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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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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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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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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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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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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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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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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员 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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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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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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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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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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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
方面支持情况
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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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承诺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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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与设施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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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配备人员(可以为省标技委组成人员)的工作简历、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业绩、外语水平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经费承诺支持情况”主要指每年承诺用于举办或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会议、研讨、论坛、交流、考察、访问、标准起草等),制定标准所需试验、验证,标技委秘书处日常运作等方面的费用预算支持情况;
3.若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表3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省标技委 名称及代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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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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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为第几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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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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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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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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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1.科研院所 2.检验检测机构 3.行业协会 4.企业 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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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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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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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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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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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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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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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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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技术委员会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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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
序号 |
姓名 |
秘书处 职务 |
专兼职 |
职务职称 |
出生 年月 |
学历 |
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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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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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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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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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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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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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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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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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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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技委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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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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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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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
省标技委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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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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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吋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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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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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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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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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标技委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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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标技委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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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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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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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聘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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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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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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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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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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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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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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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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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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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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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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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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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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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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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何种外语:□1.英语 □2.法语 □3.德语 □4.日语 □5.俄语 □6.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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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熟练程度:( )英语、( )法语、( )德语、( )日语、( )俄语、( )其他 选项:1.精通;2.熟练;3.良好;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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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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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两院院士和获得其他学术荣誉情况 |
1.□中国科学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2.□中国工程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3.其他: 担任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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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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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从中所起作用情况 |
(请注明参与制修订的标准名称及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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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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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学术组织, 担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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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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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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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省标技委担任职务”一栏应填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联络人”
表5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委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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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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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单位委员 联络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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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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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1.行政机关 □2.事业 □3.企业 □4.社团 □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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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1.国有 □2.民营 □3.集体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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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1.生产 □2.加工 □3.流通 □4.管理 □5.科技 □6.教育 □7.社团 □8.服务业 □9.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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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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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或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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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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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出口创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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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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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委员联络人请同时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
表6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省标技委 名 称 |
|
代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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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担任职务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从事专业 领域 |
联系 电话 |
电子 邮箱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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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
|
|
|
|
|
|
2 |
|
副主任委员 |
|
|
|
|
|
|
3 |
|
副主任委员 |
|
|
|
|
|
|
4 |
|
秘书长 |
|
|
|
|
|
|
5 |
|
副秘书长 |
|
|
|
|
|
|
6 |
|
专家委员 |
|
|
|
|
|
|
7 |
|
专家委员 |
|
|
|
|
|
|
8 |
|
..... |
|
|
|
|
|
|
9 |
|
单位委员 联络人 |
|
|
|
|
|
|
10 |
|
单位委员 联络人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顾问 |
|
|
|
|
|
|
… |
|
…… |
|
|
|
|
|
|
注:可根据实际人数增加或删减栏目。
表7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省标技委名称 |
|
代号 |
|
成立时间 |
|
现第几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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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换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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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委员人数 |
|
年度委员调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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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姓名 |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秘书处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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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委会的合作与交流情况 |
委员代表中方参与国际标准化会议(活动)情况(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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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在国际TC/SC任职情况(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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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在全国TC/SC任职情况(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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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情况 |
数量(个) 类别 |
计划完成数量 |
实际完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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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 |
参与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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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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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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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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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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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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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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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标准化 活动情况 |
年会(全体大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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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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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其他各类标准化 知识培训人数/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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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
类别
数量(个) |
国际 标准 |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
地方 标准 |
团体 标准 |
“浙江制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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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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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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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收入和 使用情况 万元) |
财政补助资金 |
秘书处承担单位 配套资金 |
其他成员单位 资助资金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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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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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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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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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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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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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签字: (省标技委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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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年度标准制修订情况及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请附清单。
附件1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伍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供销社、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残联、省气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