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发改成本〔2022〕443号
3. 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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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类别 |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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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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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一类以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 |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场类别划分
附件2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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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类别 |
车辆
类别 |
免费时长 |
计次收费
(元/(次·辆)) |
计时收费
(元/(小时·辆)) |
超过12小时
按天收费
(元/(天·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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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室内 |
室外、室内 |
室外 |
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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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小型车 |
3小时 |
—— |
—— |
1 |
1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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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3小时 |
—— |
—— |
2 |
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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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3小时 |
—— |
—— |
3 |
1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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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小型车 |
30分钟 |
2 |
3 |
1 |
1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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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30分钟 |
3 |
4 |
2 |
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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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30分钟 |
4 |
5 |
3 |
1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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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对一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小时(含)免费;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二)对二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5小时(含)的按次收费;超过5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三)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
(四)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患者住院期间机动车停放产生的停车费,各医院应适当减免。
(五)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停车场,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立体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总车位数50%以上的停车场,统一执行立体停车位收费标准。
(六)长期、固定机动车停放或者有特殊看管要求的,可与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参考此收费标准以协议的形式议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八)该标准为8:00—20:00收费最高限价,20:00至次日8:00,最高限价下浮10%。
(九)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附件3
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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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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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 |
按次收费,每次1元,超过5小时按天收费,每天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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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服务 |
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收费。空车收费标准:小型车10元/天、中型车12元/天、大型车14元/天;载货车辆(含货物)15元/天,货物存放看管费2元/吨(立方米)/天(对既能按吨又能按立方米计量的货物,遵循看管费就低原则)。 |
五、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场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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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类别 |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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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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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一类以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 |
2.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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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类别 |
车辆
类别 |
免费时长 |
计次收费
(元/(次·辆)) |
计时收费
(元/(小时·辆)) |
超过12小时
按天收费
(元/(天·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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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室内 |
室外、室内 |
室外 |
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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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小型车 |
3小时 |
—— |
—— |
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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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3小时 |
—— |
—— |
2 |
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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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3小时 |
—— |
—— |
3 |
1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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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小型车 |
30分钟 |
2 |
3 |
1 |
1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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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30分钟 |
3 |
4 |
2 |
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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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30分钟 |
4 |
5 |
3 |
1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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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对一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小时(含)免费;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二)对二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5小时(含)的按次收费;超过5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三)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
(四)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患者住院期间机动车停放产生的停车费,各医院应适当减免。
(五)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停车场,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立体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总车位数50%以上的停车场,统一执行立体停车位收费标准。
(六)长期、固定机动车停放或者有特殊看管要求的,可与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参考此收费标准以协议的形式议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八)该标准为8:00—20:00收费最高限价,20:00至次日8:00,最高限价下浮10%。
(九)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3. 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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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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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 |
按次收费,每次1元,超过5小时按天收费,每天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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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服务 |
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收费。空车收费标准:小型车10元/天、中型车12元/天、大型车14元/天;载货车辆(含货物)15元/天,货物存放看管费2元/吨(立方米)/天(对既能按吨又能按立方米计量的货物,遵循看管费就低原则)。 |
(三)执行时间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阶段工作
下一步,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我省其他市先进经验及文件执行期间社会各界反映,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费政策进行动态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七、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德州市停车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二者收费标准不同。《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进行了类别划分,一类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二类为一类以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立性医疗结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以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如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包括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提供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在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自《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办理收费申请(备案)手续。
八、政策落实或办理条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文件规定最高限价内进行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办理收费申请(备案)手续。
九、政策执行的范围、程序、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德城区、天衢新区部分特殊交通场站停车场(如德州东站地下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停车场,考虑其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办法》规定最高限价内进行收费。
十、新旧政策的差异
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规定收费为最高限价;
新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免费时长为3小时(含)”;
新增“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停车场,综合考虑其建设投入,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立体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总车位数50%以上的停车场,统一执行立体停车位收费标准”;
除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短时免费停车时长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
新增“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
新增“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
车型主要分为小、中、大型车和二轮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放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自“新《办法》”印发之日起,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办理收费申请(备案)手续。
十一、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解读联系人:李姗姗 联系电话:0534-2693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