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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为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援企稳岗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各地要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对2009年已按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鄂劳社发〔2009〕4号文(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享受了社保补贴政策、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继续享受社保补贴至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和岗位补贴以及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力度,规范操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降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发放困难企业社保和岗位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国家人社部发1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对2009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对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社(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援企稳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资金,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大援企稳岗政策效果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要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援企稳岗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