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建〔20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交通局,市嘉源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新(在)建和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我局编制了《嘉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嘉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加强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新(在)建和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
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阀门、监控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实施意见》实施后建设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实施意见》实施前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已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实施意见》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 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认可。新建高层住宅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泵房、设备及材料、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验收、压力试验、水质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第六条 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嘉兴市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及《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按第五条所涉各项内容进行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乡镇)备案;
(四)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包含实施统建统管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维修费用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 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
(二)无债权、债务;
(三)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四)水费全部结清;
(五)资料齐全。
第八条 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街道(乡镇)提出改造移交申请;
(二)属地街道(乡镇)组织供水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资料进行查验、核实,并由供水企业出具书面核查结果;
(三)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区,属地街道(乡镇)汇总后报辖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设局备案;
(四)列入改造计划的小区,供水企业应在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嘉兴市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要求,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测算改造经费,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设计方案及概算公示和意见征集,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将意见征集结果书面反馈属地街道(乡镇);
(六)经小区业主同意后,由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改造工程采取分批次打包的方式申请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审批程序实行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
(七)立项后,供水企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公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落实用水、用电、临时场地、临设、材料仓库等改造条件;
(八)供水企业改造完成后,由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
(九)验收合格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交移交申请和资料,供水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区物业主管部门、辖区街道(乡镇)备案。
第九条 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第十条 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暂由社区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第四章 移交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市区范围内低压区域普通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不包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2.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3.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1:
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附件2:
新(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嘉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1)移交资料(附件1)。
(2)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 万元。
三、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质保期过后设备更新及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五、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不包含实施统建统管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辖区街道(乡镇)备案。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基础资料
(一)按自然幢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水箱或设备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四)居民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仪表安装图等。
二、移交前运行管理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资料;
(二)二次供水设施巡检、维修台帐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建议;
(四)业主同意移交确认书。
附件4:
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嘉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丙方管理。
二、移交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见移交设备清单)
移交资料包括:(附件3)
三、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乙方负责。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甲、乙双方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分别由丙方报区物业主管部门、辖区街道(乡镇)备案。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嘉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嘉兴市园林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0-07-21
一、起草背景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关乎居民用水安全,至2019年底,采用二次供水的市区居民高层住宅小区已有396个,泵房445个,供水增压设施782套。目前,嘉兴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的主要由小区物业企业负责日常的运行维护管理,个别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存在管理维护不及时甚至缺位的现象,影响供水安全和居民饮水健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保障高层住宅供水安全,2020年5月29日,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卫健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嘉兴市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要求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力争于2022年底前完成改造,对符合接收条件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分批改造接收。为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规范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二次供水工程设施的设备性能和工程质量,市建设局制定了本移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移交管理办法共有5章15条,重点是对新(在)建和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进行规范。
(一)适用范围
《移交管理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区范围内(含乡镇)高层住宅(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管理,低压区域普通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不包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移交程序
1.第六条明确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组织供水企业参于二次供水泵房、设备及材料、通水等方面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乡镇)备案。同时明确从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维修费用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2.第八条明确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街道(乡镇)提出改造移交申请;属地街道(乡镇)组织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资料的查验、核实,供水企业出具书面核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小区,属地街道(乡镇)汇总后报辖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制定年度改造计划;供水企业应在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改造方案、测算改造经费;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公示和意见征集;经小区业主同意后,由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改造工程采取分批次打包的方式申请立项;供水企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公示;改造完成后,由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验收合格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交移交申请和资料,供水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协议。
三、注意事项
1.第十一条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2.第十二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3.第十三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阀门、监控等相关设施。
五、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解读人
应志敏,联系电话:0573-839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