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浙旅管理〔2014〕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文旅法〔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省旅游局已将旅行社设立许可、领队证核发、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核发3项旅游行政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为进一步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的各市旅游局(委)在委托范围内,以浙江省旅游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县(市、区)旅游局实施行政许可。省旅游局可以对出现行政责任问题的市旅游局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市旅游局务必认真履行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全省电子政务网建成后,旅游系统的3项许可事项均在网上操作流转,届时将接受公众和省政务电子监察的实时监督和管控,请各市务必落实人员,做好岗位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三、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行政。受理、审查和审核时要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见行政权力梳理公布事项)的齐全、规范、合乎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给予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各地有承诺期限的,以承诺期为准;在使用补证材料通知书时,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证的材料,切忌让申请人多次往返提交。
四、鉴于目前导游证、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制证,为缩短制证时间,各市在完成系统审核后尽快以电子版形式将相关信息报省旅游局办事中心,书面确认单每周定期上报,由省旅游局核实后转报国家旅游局制证。书面确认单应加盖市旅游局公章,有制证端口的市也需上报。
五、导游从业临时证明作为导游证(IC卡)的临时替代证件,在有效期内与导游证具有同等效力。各市务必以导游证核发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做好导游从业临时证明工作。
六、行政许可存留的书式材料要及时做好案卷归档以备查,归档工作按照省法制办对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求进行。
七、对3项旅游行政许可,各市要经常性做好自查工作。省旅游局纪检、行管部门将组织全省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和地区间的交叉检查,并将检查(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浙江省旅游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