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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21〕3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发改规字〔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教办园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不超过900元,省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80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600元,合格园每生每月不超过400元。

(三)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公办教办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部队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军队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在寒假、暑假和新学期开学的当月,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幼儿园在寒假、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育教育按日计算,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报销与减免政策

(一)职工子女入园,幼儿是南京市户籍的,可凭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人每月报销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

(二)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50%减免保育教育费。

(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5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按基本标准1.5倍发放(即每生每学期1125元)。

(四)农村办园点幼儿保育教育费减免每生每月220元,每年按10个月减免,农村办园点收费标准不足每生每月220元的,按实减免。

三、相关要求

(一)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附件1);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教育部门核定(附件2);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并报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

(二)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三)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幼儿园提高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育教育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收费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新入园的幼儿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以往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0〕239号、宁教财〔2010〕20号、宁财综〔2010〕618号)、《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018〕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表.docx

     2.南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表.docx

     3.南京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docx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2日



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保障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可持续发展

2021年秋季新入园的幼儿执行新收费标准

为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1〕308号),2021年秋季新入园的幼儿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原在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背景】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区财政持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增加幼儿学位供给,改善办园条件,保障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市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瓶颈需要化解。一是我市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于2010年,10多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已累计上涨3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0%,公办教办幼儿园生均办园成本平均增长185%,部分集体园、单位办园、民办普惠园等正常运转经费紧张,园舍老化、设施设备陈旧、优秀教师流失,影响学前教育质量提升;二是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家庭对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需求、期待越来越高。综合多种因素,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需要综合施策,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适度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助于保障普惠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办园质量提升,满足家庭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调整原则】

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遵循公益性、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财政可投入实际、规范化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体现“优质优价”,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调整标准】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公办教办园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不超过720元调整为不超过900元,省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600元调整为不超过80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不超过480元调整为不超过600元,合格园每生每月不超过360元调整为不超过400元。本次公办教办园收费总体调价幅度平均约25%。

2.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公办教办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2021年秋季学期新入园的幼儿执行新的收费标准,2021年秋季学期前已在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兜底保障】

市、区财政和相关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困难幼儿资助保障政策:

1.对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50%减免保育教育费;对农村办园点幼儿保育教育费减免每生每月220元,每年按10个月减免,农村办园点收费标准不足每生每月220元的,按实减免。

2.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5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按基本标准1.5倍发放(即每生每学期1125元)。

【规范管理】

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http://fgw.nanjing.gov.cn/njsfzhggwyh/202105/t20210514_2936277.html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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