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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防御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等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县行政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负责维护。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会同市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市级预警信息播发、传输、接收等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预警信息播发、传输、接收等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等级与《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对应。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汇总上报;涉及两个区、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气象局负责为各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市级事件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报告。

  第十一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经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已达到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并且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填写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发,报市应急办审核。

  第十二条  市应急办对拟提交发布的预警信息各类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根据预警信息涉及影响范围,提交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等。发布单位统一为本次事件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事件主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当预警信息等级发生变更时,该事件主管部门应重新按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批;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也应当按信息发布程序,发布终止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停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五条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需发布的预警信息,由该事件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快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传播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有线广播等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以及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公告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及时、高效、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传播预警信息。不得无故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提供的预警信息,不得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条  市应急办应按照《应对法》、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各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制定部门内预警信息报送流程,市气象局应制定具体发布操作实施流程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报市应急办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立即更改。市应急办要牵头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漏发、迟发、错发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1.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2.湖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