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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1〕5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对在建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性抽样检测和现场实体检测。

第三条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监督和指导。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应组织具备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保证对监督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负责,并应对检测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独立保存。

第六条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明确工程监督检测负责人、监督检测报告审核人及批准人。监督检测报告审核人及批准人的任职资格应满足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相应的要求。

第七条   主管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时,应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通知书》(见附表一,以下简称《通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同步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接到检测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对检测项目(参数)进行抽样、收样、检测、汇总、上报。检测记录应有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对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机构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根据抽样检测项目(参数)的实际检测时间(周期)后三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情况汇总回执》(见附表二)及对应的《检测报告单》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按季度向委托的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抽样检测中对工程材料及构配件检测的分析报告或有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对抽样检测中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构配件,以及现场实体检测结论,由主管部门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资料存档,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记录检测及整改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受理监督性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检测业务;不得使用无检测资格人员从事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受理监督性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向主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检测结论。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试验规程的要求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由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被安排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检测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二)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行为情况;

(三)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检测人员资格、检测程序等情况;

(四)质量检测分析报告、合理化建议、建设工程材料及购配件检测质量趋势等定期上报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按其情节程度,作出通报批评、停止检测人员的检测资格或吊销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