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电力业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2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电、水务)局、电力(供电)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1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供水用电价格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其中,通过农村排灌电力线路供电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供水用电价格按“农业生产用电”中的农业排灌、脱粒用电价格执行。
二、以上用电价格仅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电量。对于除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对其他用户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用电价格应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水利、电力部门核定。
三、以上价格调整由用电方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自审核完成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四、各级物价、水利、电力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密切合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政策执行到位。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