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甬价管【2016】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全市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为促进我市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我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但下浮不低于运营成本。
二、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计算公式:票价=运价×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
其中:每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核定座位数×50%),中小型,大型客车核定座位数分别按20、35座计算。
燃油附加费按《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交通局关于调整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09〕39号)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由经营者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票价。鼓励经营者根据客流量和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灵活、差异化的票价。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运票价管理制度,做好票价变动客运班线始发和到达地及各客运站之间的票价衔接协调工作。
四、经营者在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票价,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具体票价。
五、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监管,及时妥善处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投诉举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定线不定时(中巴车)班车不在本次运价调整范围之内。
七、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跨县(市)道路班车上限运价标准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宁波市跨县(市)道路班车上限运价标准
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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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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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运价(元/人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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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千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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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千米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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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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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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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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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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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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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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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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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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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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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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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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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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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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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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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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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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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道路班车上限运价已包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站务费。
2.计算运价的道路营运客车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个等级。计算运价的营运客车等级及车型分类具体按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