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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19日               嘉财办〔2015〕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国有建设单位、有关社会评审机构: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委托付费行为,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7〕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委托业务付费及结算依据。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委托管理,规范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项目投资控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由其提出评审意见,出具成果文件后,向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单位付费原则,受托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或评审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费用根据政府指导价,结合服务内容要求,按照建安工程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费率详见附表)。单独按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确定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的项目,按该项目招标中标费率确定。

第五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必须完成相应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评审意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并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出具成果文件;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评审服务。

第六条  委托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提供评审服务,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评审合同》,并载明评审时限、评审质量、付费标准、付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七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费用,结合评审服务的进展,分为两个阶段支付。预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4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待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施工合同均已审核完成并出具汇总报告后,再办理评审服务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评审服务或者出具评审意见的,其费用由评审单位承担,但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收取评审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发票的,不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应在项目工程招标阶段及时介入,根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若跟踪评审单位进场时项目已实施,全过程评审服务费用则将根据实际服务内容相应调整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单位的项目评审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委托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时间而没有报批或报批不同意的,相应扣减委托评审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支付委托评审服务费;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成果文件的,不予支付评审服务费用,并终止委托评审业务资格。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有权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有权通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的费用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执行。原《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7〕88号)同时废止。列入2014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全过程跟踪评审计划但尚未签订跟踪评审合同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已签订跟踪评审合同尚未完成评审任务的项目,仍按原暂行办法执行。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