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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加快闲置土地消化处置,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要素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能力,现就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认定处置范围

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2018年度重点认定处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880号)涉及的闲置土地和自然资源督察部门例行督察发现的闲置土地。后续认定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确定。

(一)对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处置工作。

(二)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未按要求建设或投资到位的原因,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处置工作。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消除障碍动工一批。对属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当地政府要通过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对属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

(二)帮扶解困开发一批。对难以按原批准用途开发,企业有意愿退二进三、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要求的,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帮助企业实现自主再开发。对企业确实难以为继、有意愿合作开发或退出土地的,帮助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协助解决融资等实际困难,推动盘活利用和开发建设。

(三)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四)采取措施收回一批。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落实收费处置一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动工开发。

(六)因地制宜处理一批。对由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 如一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两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

三、 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程序

(一)调查取证。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并通过询问、现场勘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认定告知。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三)拟定方案下发决定。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拟订处置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下发决定书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四)收回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两年内暂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应积极采取重新供地、纳入政府储备、恢复耕种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闲置土地的监管措施

(一)实行挂牌督办。各地要按规定在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公开本辖区内已确认的、尚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信息以及闲置原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的闲置土地典型案件进行挂牌,公开曝光,督促完成处置。市、县也应选择一批本地区内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二)开展重点督导。由省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整改缓慢的重点市县开展督查,督促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

(三)实施销号管理。对尚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按照“一地一策”建立台账,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抓紧调查取证和分类处置,实行宗地销号管理,处置一宗、销号一宗,确保处置到位。对批而未供土地,逐一上图建库,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实行批次销号管理。

(四)开展约谈问责。市、州人民政府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五)强化通报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地工作进展和具体做法定期进行通报。实行“双挂钩”政策,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五、闲置土地预警机制

建立完善土地供应全流程、全覆盖、全天候监管机制,确保土地及时、高效利用。严格土地出让管理,明确“净地”出让标准,严禁向政府融资平台供地用于抵押融资而不作任何实质性开发建设,从源头上防范闲置土地产生。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开竣工保证金制度,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第一时间发现闲置土地苗头、第一时间督促企业开工建设。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动态巡查和复核验收等制度。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动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整改工作合力,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3日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