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人社发〔202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补充通知如下。
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500元。
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90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已缴完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2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缴费属期对应的缴费基数标准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