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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的通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2〕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湘家荡管委会规划建设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质量,提高监督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建设部5号令)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建[2011]02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嘉兴市房屋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暂行规定》(嘉建委工[2000]532号)、《嘉兴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嘉建委工[2000]533号)、《嘉兴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嘉建委工[2000]534)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查、抽测为主的监督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监督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凡是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均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见附件1)。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项目立项批文;

4.规划许可证;

5.中标通知书;

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氡浓度检测报告;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8.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9.工程监理合同(副本);

10.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见附件2-5);

11.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1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质量监督人员对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完整后存入工程监督档案资料内。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特点,委派质监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监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订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见附件6):明确重点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二)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参建各方主体。

(三)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了解施工现场情况。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质监人员对抽查、抽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签发整改通知书,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六)质监人员须认真做好监督记录。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督: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附件7)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提交书面资料报监督机构;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二份,见附件8),并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负责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相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概况;

(二)质量监督受理时间和受理时资料审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抽查、抽测的主要内容、时间、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四)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认真做好工程质量资料归档工作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员应及时整理有关质量监督资料(见件件9),按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在出具监督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交负责资料保管的人员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二)存档资料为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附件:1.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工程勘察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3.工程设计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4.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5.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6.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8.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监督工程归档资料目录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