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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发改〔2015〕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发改局(物价局)、环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经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201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继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含嘉兴港区)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年,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1000元/吨·年。

二、执行时间。根据我市排污权交易政策相关规定,上述通知执行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标准平稳执行。

嘉兴市本级(含嘉兴港区)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出台后,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8日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