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3〕46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手段
建筑节能是保证国民¾­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市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环节,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责任,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管工作实效。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监管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广泛宣传建筑节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将做好建筑节能宣传作为每年“质量月”活动的一项载体,通过发放建筑节能宣传资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通过政务、媒体平台表彰优质工程,倾听、解决民生诉求,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正面宣传报道,赢得群众理解、支持。
(三)加强建筑节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筑培训机构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贯彻。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执法力度。要建立完善以抓好各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职能工作为基础,各层级建筑节能质量督查、考核、专项检查为强化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及建筑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切实落实建设单位的建筑节能第一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委托(组织)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节能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于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降低于­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
( 三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
( 四 )严格执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
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三、加强设计管理,提升节能设计水平
加大对设计施工文件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审查工作,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建筑的体型系数、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屋面、墙体、门窗、分户墙、架空楼板、楼板和地面的节能构造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用能系统的设计选型及性能指标,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构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
(三)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内部校审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系统在建筑中应用水平。建筑工程设计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窗墙比、围护结构、冷热桥处理等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确定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建筑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掌握、选择建筑节能新技术,加强对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研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可行的节能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积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构造做法必须真实,与施工图纸的设计选用一致,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和构造做法。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备案表、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民用建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对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四、加强节能材料监管,确保源头质量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发布工作。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场验收制度,严格查验相关的备案登记核验单、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料,检查建筑节能材料的外观质量和产品标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未经­备案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主体责任,规范建筑节能质量行为。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规范节能工程施工行为,确保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外墙外保温体系施工质量均应符合相关验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保温隔热主材的选型、保温层的厚度应满足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进行施工。要加强保温砂浆配置和施工质量控制,保温砂浆应按设计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保温系统采用的界面砂浆、保温砂浆、抗裂砂浆等均应为单组分砂浆,现场严禁采用多组分配比的砂浆,不得添加除水以外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保温砂浆厚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实测芯样厚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要求。
(三)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和节点质量验收控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相关质量保证技术资料应确保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重点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五)项目监理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
(六)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或责令暂停施工,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建筑节能专项资质才能开展节能检测工作,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实施建筑节能检测,严禁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在现场建筑节能检测中,如有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定做检测样本等行为时,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阶段监管。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工程,违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定的工程,未按要求设计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方案未¾­审核审批、未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设计变更后未报送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工程,可视情节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暂停施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力度,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大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情况的抽查,突出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誉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测手段,各地应制定规定必须对建筑节能施工进场材料及现场施工情况实施监督抽检。
(三)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允许交付使用。对达不到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工程,不得获得各类工程评奖评优荣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涉及节能设计要求的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已完成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展节能工程质量专项自查,市安质总站负责对½­东、½­北、海曙和国家高新区建筑工程的检查。检查内容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各环节全面排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