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办案分工协作的意见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办案分工协作的意见
1998-06-15 鄂劳仲办〔1998〕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州、县劳动局:

针对有的劳动者就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纠纷问题,在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同时,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造成一事多投、交叉处理的现象,为了避免劳动部门内部重复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体投诉,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办案的分工协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按照尊重劳动者诉权的原则,劳动者就同一案由既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先接待一方依法处理。

2、用人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因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过错,需要协调处理的,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做出的某一处分决定或处理不服而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3、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期限而未超过劳动监察投诉期限的,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和配合,在接待当事人时,发现当事人有一事多投的,应按上述意见及时移送相关机构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尽量避免交叉处理。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