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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嘉建委建〔2009〕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港区规划建设局,湘家荡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市区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提高房屋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规范我市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和规程,结合我市建筑拆除工程实际,制定《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围墙等附属设施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拆除的农民房。

第三条  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拆除工程(门窗、砖木结构的联体房及附属设施除外)必须采用机械拆除方式或爆破拆除方式,严禁采用人工拆除方式。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认可及开工备案

第五条  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本办法从事拆除工程作业,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15天内,业主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安全监督备案确认后15天内未开工的,工程开工前需重新办理告知手续,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工程合同;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4、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7、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委托监理的拆除工程,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拆除、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过程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第七条  业主应委托监理公司对拆除工程进行监理。未委托监理的拆除工程,业主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拆除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要求进行整改;

下列拆除工程业主必须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1、拆除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2、拆除工程在24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构筑物等特殊工程;3、拆除工程跨度超过18米,高度超过8米的厂房等工程。

第三章   施工准备

第八条  业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必须按拆除工程的规模明确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方式。

第九条  业主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业主应同时将被拆除物的建造图纸(农民房、危旧房等建造时无图纸的除外)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不扰民措施。

第十一条  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有关抢险救援器材和抢险人员。

第十二条  业主(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共同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被拆房屋的结构等情况),严禁违章冒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架子工、机械操作工、电(气)焊工等)。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废弃物由业主统一处理,多孔板等预制构件必须就地销毁,不得出售或再次使用。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拆除施工管理,并严格按照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有关拆除相关实施工作,应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及有关现行的施工安全标准规范、规定、文件执行,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管理

(一)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停放在远离被拆除建筑的地方。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搭设在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五)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及需经专家论证的意见;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检查验收记录;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装拆告知、检测、验收等资料);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照明;

(七)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应发出告示,告知施工注意事项,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一)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管理,临街拆除工程及拆除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采用砖砌实体围墙及彩钢板封闭(彩钢板应设置30CM高的砖基础),农村的拆迁旧房可采取拆除区域的封闭措施。封闭措施高度不低于1.8米,并确保稳定可靠;出入口必须安排值班人员;

(二)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密闭式运输车辆,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疏导。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出场;

(三)对地下的各类管线及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大型灌木、行道树等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四) 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有专门人员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保护环境;

(五)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组织,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并应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六)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三、机械拆除实施要求

(一)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于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二)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相关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消除隐患;

(三)机械拆除时,应按照专项方案中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不得同时回转、行走。机械不得带故障运转;

(四)当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承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五)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六)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为进行试吊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七)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八)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绳索控制被吊物处于正常状态。

四、爆破拆除实施要求

(一)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设计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爆破拆除采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爆破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四)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应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并应派专人押送;

(五)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六)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以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七)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构筑物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构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特别是烟囱、水塔类结构物定向爆破拆除工程。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八)建筑物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九)建筑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十)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工程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所进行;

(十一)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并应按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五、静力破碎及基础处理实施要求

(一)静力破碎方法适用于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的拆除;

(二)采用静力破碎剂具有腐蚀性作业时,灌浆人员作业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行走;

(三)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它材料混放;

(四)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五)拆除地下构筑物时,应了解地下构筑物情况,切断进入构筑物的管线;

(六)建筑基础破碎拆除时,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出现场或清理出工作面,严禁在基础边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材料;

(七)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应在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作业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依据国家有关的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作业还必须遵守其他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罚则

第十八条  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液)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业主、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业主未按要求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业主未提供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业主(或监理单位)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业主及施工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非法转包或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其职责的;

(六)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不符合规定或管理混乱,不及时整改的;

(七)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八)未经备案擅自开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九)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严重损失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拆除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桥梁拆除工程中涉及到可利用的桥面板等材料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工拆除:是指人工采用非动力性工具进行的作业;机械拆除:是指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相配合的施工方法进行的作业;爆破拆除:是指爆破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具体应用,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执行。静力破碎:是指使用静力破碎剂的水化反应体积膨胀对约束体的静压产生的破坏何做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嘉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嘉建工〔2002〕339号)同时废止。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