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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用海审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用海审批目录》的通知
浙海渔发〔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用海审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符合目录的项目用海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属地政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依批准用途行使,只用于公共利益,不进入经营性领域,不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以申请审批方式提出项目用海申请,在公示期间,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对同一海域以相同海域使用方式提出书面意向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四、 本通知自2017年4月7日起执行。

附件:用海审批目录【见附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3月7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