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监局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邮政快递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质联发〔20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市邮政分公司、各快递企业:
近年来,随着电商业的快速发展,我市邮政快递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为规范我市邮政快递行业计量行为,保障寄送物品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邮政快递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邮政快递企业使用的案秤、台秤、地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等衡器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当衡器损坏需修理时,应委托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修理。
二、各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机构的计量管理工作,做好衡器等计量设备的档案建立、定期送检和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计量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
三、各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机构)所用计量设备台帐(格式见附件2),对属于强制检定(涉及贸易结算)的计量设备,于2016年1月30日前依法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质监分局备案,并送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设备,由各企业根据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自行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校准)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设备检定(校准)情况将作为邮政快递行业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四、各市场监管局或质监分局收到邮政快递企业报备的《邮政快递企业计量设备登记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并督促企业送检,同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五、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收到企业检定申请后,应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检定工作,尽可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邮政快递行业计量监督管理是我市计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场监管局或质监分局接到通知后,应认真抓好落实,将文件要求传达到各邮政快递企业,做好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并对各企业的计量设备检定(校准)情况做好跟踪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市邮政快递行业计量行为。
请各市场监管局或质监分局于3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5)报市质监局计量处。
联系人:市质监局 吕 欣,电话:87876589;
市邮政管理局 顾 龙,电话:27998212。
附件:1.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名单
2.邮政快递企业计量设备登记表
3.计量器具检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单
5.2015年度邮政快递行业计量监督检查统计表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