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给合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状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要求地税机关要进行欠费公告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对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进行公告的同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也要进行公告。现就欠税(费)(以下简称税)公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欠税公告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欠税公告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督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补交欠税。为此,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欠税公告的认知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当地情况和税收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总局公告办法)。在注重宣传实效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片、印发宣传小册子和培训辅导等方式向当地的党政领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明确权限、程序,将欠税公告工作落实到位
(一)权限
各级地税机关欠缴税款(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合计数)的公告权限,按照总局《公告办法》执行。
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数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局负责公告;欠缴社会保险费合计数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公告。
(二)职责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承办本局的欠税公告工作;市、县区局的征管部门负责上报由上级部门公告的欠税信息;县区局的计会(或征收、综合征管)部门(具体部门由各市局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后的欠税信息传递给本局的综合征管部门。
(三)时限
市局和县区局按季(或半年)进行欠税公告的,要在每季(或半年)过后30个工作日内公告完毕。
(四)程序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程序
(1)县区局审核
在每季度过后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的欠税情况审核完毕,并编制《企业(单位)欠税情况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报主管局长审批。
(2)县区局公告
在审核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权限起草公告决定,在其办税服务厅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3)县区局上报
在审核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编制《属于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企业(单位)欠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
(4)市局公告
在收到县区局上报的欠税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权限起草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5)市局上报
在收到县区局上报的欠税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编制《属于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企业(单位)欠税情况报告表》上报省局。
(6)省局公告
在接到市局提供的欠税信息后随时起草公告决定,在各地办税服务厅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公告程序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公告,按照企业(单位)欠税公告程序办理。在欠税公告过程中应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情况审核确认表》和《属于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情况报告表》分别见(附件3)和(附件4)。
附件:1、企业(单位)欠税情况审核确认表
2、属于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企业(单位)欠税情况报告表
3、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情况审核确认表
4、属于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