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企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现将《
企业年金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8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建立、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应严格按照《
企业年金办法》执行,并向我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二、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内容与《
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方案变更和报备。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近期,重点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其编制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为其专职工作人员,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转企改制原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各地实施《
企业年金办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