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各地要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