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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为不断强化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浙政办发〔2016〕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年底,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趋精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我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按照“坚持‘四化’、保障安全,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创新渠道、讲求绩效”和“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综合管理、规范运营、保障安全”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中小学生交通公交化、标准化、就近化和错时化,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继续坚持公交化导向,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把学生接送纳入公交管理体系,做到应纳尽纳;继续坚持标准化管理,凡是公交不能覆盖的范围,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行标准化配备、规范化管理,严格安全监管;继续坚持就近化入学,通过推动教育均衡化,促进学生就近上学,从根本上减少上下学安全风险;继续坚持错时化行车,科学合理设计上下学时间和行车路线,最大程度保障学生和车辆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公交服务质量。纳入公交服务体系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区域要着力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统筹考虑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幼儿园分布及学生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努力实现学生上下学期间候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的服务目标。各区、县(市)在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中应同步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保障工作,优化公交线路,优选车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不断扩大镇村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并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衔接和融合。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公交途经学生较集中站点的时间应相对固定,避免学生在候车点长时间等待。

  (二)逐步淘汰学校自备非专用校车。学校用于接送小学生的自备非专用校车要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学校新购用于接送学生的自备校车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其他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服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研究制订校车购置和更新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

  (三)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促使车辆运行更加安全,并为事后查证提供依据,各地须在2017年9月1日前对各类校车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每车监控探头不少于4个,保证视频探头能对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工作情况、车辆内部学生装载乘车情况、学生上下车情况和车辆前方等进行全方位监视、记录,视频录像应保留30天以上。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定期抽检制度,保证每月至少对视频信息抽查一次,各校车服务提供者至少每周1次对视频信息进行回放分析。视频监控系统加装改装费用由各地承担。

  (四)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校车运载中小学生及幼儿时,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随车照管人员配备工作机制,按照身心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的要求加强随车照管人员选配。随车照管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加强专线公交安全管理。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专线公交须按照我省关于非专用校车的安全审查标准进行许可管理。专线公交车应取得校车许可,在接送学生时使用校车标牌,其他时间不得使用。驾驶专线公交的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行驶路线须经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车辆应配备逃生锤、急救箱、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按前述要求配置),并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各地要逐步把学生候车点改造升级为可以挡风避雨的候车站(亭)。对利用公交站点作为校车停靠点的,应设置相应的提醒标识,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

  (六)加强校车许可管理。各地要把非专用校车纳入安全监管体系,认真做好各类校车的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校车许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安〔2014〕9号)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校车许可实施细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商定、协调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完善校车途经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公路设计规范加强校车途经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完善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加强临水临崖路段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消除安全隐患。对校车途经路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路况不佳、安全设施不全的路段及时进行整治。

  (八)加强校车安全应急处置演练。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对教师、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正确使用车辆配备的逃生锤、急救箱。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及专线公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主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的组织领导,每年听取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汇报,统筹做好本地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推动学生交通安全保障难点热点问题的有效化解。市县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财政资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提供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要全面了解本地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情况,准确掌握各类接送车辆数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完善本地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先行、安全第一,在此基础上积极实践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校车管理运行模式,推进校车安全治理现代化。

  (二)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保障学生有车坐,坐上安全车”为工作目标,按照《绍兴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绍政办发〔2012〕168号)明确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继续增加投入,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及驾驶人员的绩效考核,适当提高校车驾驶员待遇。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的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继续将各地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各类交通参与者关心、支持和参与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礼让校车和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基本内容,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