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部属技工院校:
为规范我省职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学质量与科研能力,推动技工院校的改革创新与健康发展,现将《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15日
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学质量与科研能力,推动技工院校的改革创新与健康发展,优化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素质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人社部《
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 人社部发〔2014〕96号)、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 鄂政发〔2014〕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以下简称省级课题)研究,要紧密围绕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立德树人和培养职业精神为根本,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着力研究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等现实问题。
第三条 省级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并分别补助一定的科研经费。
每年省级课题不超过30个,其中,重点课题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补助科研经费3万元;一般课题不超过25个,每个课题补助科研经费1万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由省人社厅主管,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相关业务指导,省人才服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研究。
第五条 省人才服务局负责组建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对省级课题的目录、立项、结题、成果等进行评议审查、鉴定。
省级课题评委会成员应是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省人才服务局每年元月发布《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指导目录》,明确全年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重点研究方向。
第七条 我省从事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师、教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且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均可按本暂行办法申报课题。
每个课题设主持人1人,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课题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书面推荐,其他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人员也可担任课题主持人。课题主持人在一个年度内,限申报或主持一个省级课题。
第八条 申报的课题原则上从发布的当年课题目录中选择。属重点课题的,可直接选择申报,不得更改题目;属一般课题的,可直接选择申报,也可根据其列示的研究领域自行命题申报。
第九条 申报课题时应如实、完整、准确填写《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立项课题申报评审书》(附件1),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3月10日以前报省人才服务局。
课题研究要坚持原创性,已在其他科研领域立项或研究成果已发表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省人才服务局组织省评委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评审后发放立项通知书。
课题立项手续应于当年4月以前办结,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所承担课题研究工作的领导,提供研究条件、相应经费,确保课题研究质量,促进合作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课题研究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人才服务局审批。
1、变更课题名称;
2、变更课题主持人;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其主持人应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总结,撰写研究报告,形成研究成果,并填写《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结题鉴定表》(附件2)。
研究报告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数据翔实、方法科学、文字简练。重点课题研究报告宜控制在2.5万字左右,一般课题研究报告宜控制在1.5万字左右。
以物品或其他形式呈现研究成果的,应配有文字说明;其功能和使用效果可制作成视频的,应制作成演示光盘。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以前,以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形式,向省人才服务局报送结题鉴定所需资料,包括课题立项评审通知书复印件、结题报告书、研究报告、结题鉴定表、研究成果等。
第十五条 省人才服务局应于当年11月底以前,组织省评委会进行课题结题鉴定。省评委会成员不得参加本人或本单位人员参与的课题结题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鉴定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鉴定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省人才服务局颁发《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当年课题结题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等次的,其主持人所在单位应按省评委会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并在下一年度申请第二次结题鉴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该课题: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2、研究内容或参研人员与批准的课题不相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不能按期完成,或获准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的;
4、丧失研究价值,或经第二次结题鉴定仍不合格的。
被撤销的课题,其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每年的课题科研经费分两次拨付。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先行拨付科研经费的50%,其余经费在结题鉴定合格后拨付。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在收到科研经费后的10天之内,出具有效税务发票。课题主持人是课题科研经费主要支配人,须专款专用,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考察调研差旅、打印、召开研讨会等支出事项。
第十九条 省人才服务局将对省级课题成果汇编成册、编辑出版,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单位学习、交流。
第二十条 在省级课题申报立项、结题鉴定、经费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课题,收回补助的科研经费,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单位和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立项课题申报评审书(略)
2.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结题鉴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