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和未达起征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7〕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进一步做好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定期定额和未达起征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48号,附件1)、《
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3号
,附件2)、《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16号令)、《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附件3)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1199号
,附件4)适用所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地税机关要按行业户数确定典型调查比例。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比例,定额执行的期限,实际经营(所得)额高(低)于定额达到应调整的期限和幅度,按省局《
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7〕24号
)规定执行。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按省局《
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6]198号
)规定执行。申报期限按照省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4号)规定执行。
四、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经县区局批准,通知纳税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月经营额超过起征点连续三个月,应确定定额,恢复征税。
五、实行以票管税征收方式,按省局《
关于全省以票管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 〔2006〕229号
)执行。
六、定期定额工作中,确认定额、不予变更定额和确认未达起征点通知纳税人时,一律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填写内容按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执行。
七、省局将统一开发定期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进核定工作的规范化。各地要积极推进纳税人、银行与地税机关三方协议委托缴纳税费款方式。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
2、《
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3号
)
3、《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
4、《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1199号
)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