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监管力度,打造环境执法最严省份
(一)完善地方环境法规规章体系和标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依法保护环境,促进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重点推进排污许可、土壤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加快制订重污染行业、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二)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各类环境执法行动,保持执法高压常态化。重点排查整治大气污染企业、重污染行业企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永久基本农田等存在的环境问题。省环保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省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环保重点区域、流域的相关地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对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探索评估鉴定结果在行政处罚和民、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支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五)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应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级政府要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明确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二、开展检查清理行动,营造良好环境秩序
(六)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七)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或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八)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制订清理整顿政策,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结果报上一级政府。
三、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九)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清理情况。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责任和各方职责。
(十)明确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监管方案,落实所需的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和执法装备。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指导市、县(市、区)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省政府将研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关责任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管理责任。
(十一)理顺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建设。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各地可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环保方面涉及小型三产企业(个体户)、建筑工地、生活娱乐噪声、垃圾和秸秆禁烧等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监察、行政强制职责,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环保自律。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完善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不采取必要措施或拖延、推诿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依法责令违法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停业、关闭,而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不作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尽职无责”和奖励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立功奖励。
四、强化工作监督,建立社会共同治理体系
(十四)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
(十五)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建立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稽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省环保厅每年要对30%以上的市和15%以上的县(市、区),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重点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稽查情况抄送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将稽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上一级政府。
(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信访办理信息公开。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督模式。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
五、强化基层基础,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原则,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环保工作分管领导及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行综合执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建立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每3年进行1次全省环境监管执法技能比武。加强全省环境法制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大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完成对现有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新进人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加强上岗培训。推进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文化建设,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
(十八)加强协管员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保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组建村民环保自律组织,开展义务巡防监督排污行为。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和环保自律意识,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现环境监督员全覆盖。
(十九)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要高于全国东部地区平均水平。加强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6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查封扣押、举报奖励及环境执法、监督、协管队伍建设等经费,设立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办案经费。提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实现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15- 06- 15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1、问:《实施意见》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做出了新部署。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强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随着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二是深化改革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国务院多次强调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是重要内容。我省于2014年7月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按照能放则放、属地审批与管理的原则,大幅下放审批制度,由此环境执法面临的任务与压力进一步增大,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新要求。
三是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有了新期待。我省作为经济先发省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愈加突出,环境风险高危、群众诉求高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更好地适应全社会对环境监管执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亟需出台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措施,体现我省打造环境监管最严省份的勇气和信心。
2、问:《实施意见》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实施意见》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一是保持环保执法高压严打态势。按照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各类环境执法行动,保持执法高压常态化,重点排查整治大气污染企业、重污染行业企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永久基本农田等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是加大处罚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将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明确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应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三是加大综合惩治力度。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
3、问:《实施意见》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机制体制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实施意见》重点从当前基层面临的问题出发,结合全省体制机制改革方向,就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还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责任和各方职责。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履责的监督,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是完善环境监管机制。重点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建设。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将三产企业、建筑工地、生活娱乐噪声、垃圾和秸秆禁烧等环境监管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推进网格化监管,由当地政府牵头具体的环保网格化监管方案,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所需的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和执法装备。
三是厘清各方监管职责。由于目前尚无全面、法律约束力强的环保监管职责规定,省政府将研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关责任规定,厘清各相关部门环保监管职责,切实形成合力,同时也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管理责任,认真梳理并明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
4、问:《实施意见》在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方面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行业特点,确定由地方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四项具体行动,切实解决一批当前环境突出问题。
一是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于2015年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开展大排查,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消除监管盲点,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二是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要求各地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并要求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这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清理、废除工作。
三是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当前,全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仍然较多,亟需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清理行动。《实施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四是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环境行为。全省目前有许多县(市、区)仍然存在低小散企业或加工作坊,这些企业或加工作坊无相应污染防治设施,附近群众投诉不断又难以解决,且流动性很强,打击取缔难,环境污染隐患很大。为此,我省在国家工作部署基础上,增加了此项工作,要求各市、县政府组织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全面实施规范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