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对昆山市有关台港澳同胞后延缴费请示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5〕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台港澳同胞后延缴费的请示》(昆人社办〔2015〕9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台港澳同胞、外籍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如仍在我省合法就业,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就业地继续参保缴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