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价医〔2014〕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杭部队武警医院、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0号)精神,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省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以2012年药品差价为基数,综合考虑医院结余状况和省级医院医疗服务补偿能力,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因实行药品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统一政策,适当兼顾。既考虑全省价格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又考虑省级医院的特点,既考虑省级医院的共性,又适当兼顾省级医院补偿的不平衡。
二、医药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省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服务价格,调整标准为:
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0元/次,住院诊查费15元/日。
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精神病护理每日35元,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平均30%幅度调整。其中口腔科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介入治疗按25%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手术费:平均按30%幅度调整。其中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按35%幅度调整。
具体调整的项目和价格详见附表。
三、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省级公立医院。在杭部队武警医院、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四、实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是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各医院要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做好政策宣传。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是建立新型补偿机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医院要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群众宣传改革的意义,具体政策内容,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内部管理。各医院要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技术,控制医疗均次费用。
(四)及时跟踪监测。改革实施后,省级公立医院要密切关注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评估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省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