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发改规字〔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各区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苏价工〔2018〕107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户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对用水量超过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计划)
市、区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计费周期内的综合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每年的1月31日前确定用水总量,并于6月和12月下达。
(一)计算公式
综合定额用水量=定额指标数量×用水定额标准×(1+增减系数)。
计划用水量=本周期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减系数)。
其中:增减系数依据用户节水创建、水平衡测试、用水报表报送等情况核定。本周期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3×去年同周期用水量+2×前年同周期用水量+大前年同周期用水量)/6。
(二)计费周期
每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定额(计划)调整
非居民用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变化,应向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定额(计划)用水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材料完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三、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户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定额(超计划)10%(含)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
(二)超定额(超计划)10%且不超过20%(含)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
(三)超定额(超计划)20%且不超过30%(含)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
(四)超定额(超计划)3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5倍加收。
四、收费方式和资金用途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负责征收,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区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非居民用户应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如发生不及时、不足额缴纳的情形,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制定具体加价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资金的预算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江北新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非居民用户计费周期确定、定额(计划)用水量的核定下达、加价水费的征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的编制、下达、规费征收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务局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供水企业:配合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每月10日前向所辖区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准确上报非居民用户基本信息、每月用水量数据以及新增的应纳入定额(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户信息,相关信息同时报送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定期监督
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应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区水务局制定。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及相关区水务局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度(年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宣传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和节水宣传教育,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的通知》(宁价工〔2015〕108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