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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二 〔1995〕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1-04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印花税政策,现对印花税的缴纳办法和资金帐簿的计税依据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一次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一律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的办法交纳。一次交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采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办法交纳,但必须经过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关于记载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和贴花问题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2、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3、资金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票应统一粘贴在总账上,其他记载资金的账簿,同其他账簿一样,均按件贴花五元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