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988]冀税二字第1号 1988年1月1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
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