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现就我市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开具
(一)联网查询开具。
纳税人登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注册用户后,可自行查询其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需要打印的,可以联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具体操作见《天津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手册(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功能)》(附件1)。联网打印的《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暂未套印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增添了二维码,通过手机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可联网读取相关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做到无纸化查验。
(二)自助办税终端查询开具。
纳税人也可持二代身份证到我市任意一家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办税服务窗口查询开具。
纳税人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核实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附件3)、原《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证明材料,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章的委托委托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后,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并重新为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手册(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功能)
2.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3.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4.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5.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2月16日
附件4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天津市地税局制定并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背景和目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要求: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自2010年起应当向纳税人告知
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包括:直接为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通过网络查询打印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其他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提出: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根据我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建设情况,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涉税信息查询服务已具备基本条件。
二、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查验信息真伪、核实完税信息。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开具的方法。
(二)明确了纳税人自助办税终端查询开具、办税服务窗口查询开具以及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开具需要报送的资料。
(三)明确了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以及书面结果的文书样式。
(四)明确了纳税人对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存在异议可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进行核实处理,以及申请核实需要报送的资料。
(五)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并重新为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附件5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解读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出台的背景?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要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告知
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包括:直接为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通过网络查询打印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其他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提出: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信息。根据我市地税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涉税信息查询服务已具备条件。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要求,天津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明确了哪些事项?
答:《公告》明确了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查询自身缴税信息,对信息真伪的查验、对异议信息要求核实的具体方法。
三、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能实现同城通办吗?
答:纳税人可持二代身份证到我市任意一家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查询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但纳税人信息异常或对其完税信息有异议的,需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今后我市地税部门还集中为纳税人印发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吗?
答:自2017年1月起,纳税人可通过联网、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窗口等多种渠道查询打印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充分满足了纳税人查询、使用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为节省资源,减轻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负担,今后我市地税部门不再集中为纳税人印发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纳税人对个人完税信息有异议,如何申请核实?
答: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原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证明材料,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章的委托委托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有误,如何更正?
答: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并申请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并重新为纳税人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