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费由乘客支付。
南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策
车型 运价 |
普通车 |
中档车、纯电动车 |
高档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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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 |
11元/3公里 |
11元/2.5公里 |
11元/2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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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公里基准价 |
2.4元/公里 |
2.9元/公里 |
2.9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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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幅度 |
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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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高峰时段双计费 |
交通高峰时段以外的全天其他时段 当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5分钟 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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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高峰时段双计费 |
交通高峰时段(7:00-9:00,16:00-19:00) 当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1.5倍/5分钟 计时收取低速行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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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服务费 |
23:00-次日5:00,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2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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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空费 |
超20以上公里里程,按实际执行车公里价的5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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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乘费 |
按合乘里程费用的70%,由合乘人员分别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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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费由乘客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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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要求
1.鉴于目前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仍实行许可准入的实际情况,同类车型的实际执行运价宜行业统一和相对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调整实际执行运价,应当提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实施。
2.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实际执行运价明码标价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签,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宁价非字〔1991〕148号、宁公价字〔1991〕308号)、《关于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宁价服〔2005〕268号)、《关于南京市出租车实施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7〕2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关于南京市新增出租车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宁价服〔2013〕230号、宁交客〔2013〕318号)、《关于制定南京市市域纯电动出租车运价的通知》(宁价服〔2014〕25号)、《关于南京市市域出租车在早晚高峰期实行“双计费”的通知》(宁价服〔2014〕38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