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会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9〕6号),经研究,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向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下放职称评审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向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公立三级甲等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自主评审单位)下放卫生系列高级(含正高,下同)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权。
(二)条件成熟的民营三级甲等医院、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其他公立三级医院,由单位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评审对象
(一)在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医、药、护、技及临床医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用在自主评审单位内设机构中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近5年每年在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达到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卫生相应专业职称。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双肩挑”)的领导班子成员,申报卫生相应专业职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双肩挑”审批手续。
三、程序步骤
(一)建立评审组织。各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相应卫生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及具体评务组织工作。
(二)制定评审办法。各自主评审单位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和申报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申报、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公示、抽选评委、评审程序、评审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追责问责办法等,向全体职工公开,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制定评价标准。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评价标准和量化评分细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开。
(四)组建评委专家库。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组建专家评委库。入库专家评委原则上由政治觉悟高,大局意识强,专业精通,公道正派,具有卫生高级职称且已聘任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五)建立监督组织。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建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对推荐、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受理、处理信访举报和个人申诉。
(六)核定评审控制数。实行岗位管理的自主评审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特岗除外)。编外人员纳入自主评审范畴,由自主评审单位统筹考虑,可比照同类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评审控制数由自主评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确定。
(七)制定评审方案。自主评审单位在组织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前,应制定具体评审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评审控制数量、推荐评审程序、公示要求、评审时间、监督委员会组成等,并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八)组织个人申报。各自主评审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填报综合材料一览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表、业绩材料等资料,并将参评人员基本情况、申报的业绩材料、一览表向全体职工公示。自主评审单位不作网上申报统一要求。
(九)组织专家评审。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时,通过数不得超过核定的评审控制数。每次评审会聘请的专家不得少于9人(综合性的,不得少于12人),其中,从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专家评委库中抽取担任评审会评委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承担正高级职称评审任务的评审会评委应当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十)结果公示。各自主评审单位须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发文发证。各自主评审单位依据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内有效。
(十二)审核备案。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自主评审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本地区自主评审结果,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信息据实录入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支持借助DRGS绩效评价系统或引入社会化评价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水平进行评价,并在组织评审时予以计分。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自主评审单位,在完成规定申报程序后,评审环节可委托同级同类单位评审。
四、相关政策
(一)各自主评审单位对能反映申报人员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应用成果等材料皆应予以量化计分。
(二)各自主评审单位申报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且成绩合格后,才可参加本单位自主评审;申报医学研究专业的人员,由本单位自主组织水平能力测试。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级别必须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实际工作岗位及业绩相一致。
(三)取得医学研究专业职称的人员转评卫生系列职称,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医(或药、护、技)工作时间、聘任时间和工作业绩应达到自主评审单位相应职称条件标准,原系列职称任职时间不合并计算。卫生系列内只能按医、药、护、技顺向转评晋升,且同级聘任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非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卫生系列职称证书的自主评审单位人员,由自主评审单位参照本单位评审标准自主确定是否认可。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规定,由自主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其主要业绩材料进行认定。
(五)在医学影像等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出具疾病诊断书权限的人员,可申报参加卫生系列医、技专业职称评审。
(六)按照《关于湖北省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的通知》(鄂卫发〔2004〕109号)要求,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完成下基层任务;按照《湖北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实施办法(试行)》(鄂卫生计生通〔2014〕138号)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6个月或申报副高级药(或护、技)类别职称到基层服务1年的,不作为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时予以计分。
(七)各自主评审单位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国外访问学习、同行授课、网络学习等继续教育情况纳入量化评价指标,评审时予以赋分。
(八)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执业地注册,并达到规定的执业年限要求。
(九)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自主评审单位应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的评审权限内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次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充分认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下放评审权后,各自主评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职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改革办法,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建立职称评审内部监督制度,组建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职称政策公开、评审控制数公开、推荐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有条件的还可以探索接受患者监督。要按照属地原则,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自主评审工作的综合监管,将对反映问题严重的自主评审单位进行专项巡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申报评审中出现审核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申报人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自主评审单位,要及时整改。对违规取得职称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撤销,并按照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组织评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人事管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附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共44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附件
下放职称评审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共4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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