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农发〔202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现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1日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证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办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对选址距离确认的动物防疫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选址距离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选址距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的,无需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 风险评估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组织,实行资料审核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察一般由3至5名动物防疫专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一)周边居民区、水源地、工矿企业、学校以及山体、河流、树林等天然屏障概况;
(二)养殖畜禽品种、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等设计方案;
(三)采取的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等防疫措施情况。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附表1):
(一)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二)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备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三)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能够与其他场所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四)同一场所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畜禽。
第六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附表2):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备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能够与其他场所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附表3):
(一)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二)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且具备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三)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能够与其他场所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第八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附表4):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且具备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能够与其他场所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第九条 现场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附表5),并由组长签字确认。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专家组组成情况、资料审查情况、现场考察情况、利益相关方意见、存在的问题、专家个人意见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形成明确的“不同意”、“同意”或者“经整改合格后同意”等明确意见。其中“经整改合格后同意”,要明确指出不合格项,必须全部整改到位,并报原专家组审核合格后方可视为评估合格。评估结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风险评估“一票否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特定地区兴办上述所列场所的;
(二)上述所列场所场所设计指标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
(三)上述所列场所场所设计方案中无动物防疫措施或动物防疫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风险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评估报告告知评估对象所在地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在评估对象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调查处理,在相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证》。
第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5.doc【见附件】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规范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但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饲养方式由开放式向密闭式、楼房式转变,畜禽养殖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所需防疫距离已大为降低。同时,随着交通网络的建设和城乡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原有距离要求已对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用地构成严重制约。2019年以来,全省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各地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
为切实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暂停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限制。在其它防疫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开展风险评估,并对评估内容、程序、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并附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家组选址距离确认评估报告》和五类场所《选址现场审查评估表》(文本样式),充分考虑各类场所的评估要求,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一是明确了评估范围。明确了兴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须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须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且具备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周边有河流、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能够与其他场所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还要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同时,明确了对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距离确认评估。
二是明确了评估原则。明确了风险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应充分考察场所周边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以及场所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情况。必要时,应充分听取场所周边相关单位及个人意见。
三是明确了评估内容。列出评估要素与评估要点,明确评分规则,实行量化评估。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传出。
四是明确了评估程序。明确了评估组织主体、评估专家产生、程序和结果判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应当组织3名或5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相应场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为充分尊重相邻权,方便评估工作,制作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家组选址距离确认评估报告》,专列一项“周边单位及个人意见”,充分听取场所周边单位和个人意见。
五是明确了结果运用。明确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