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7.河北省水资源税取水量传递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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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
||||||
单位: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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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纳税人 |
行业 |
税额标准 |
|||
设区的市 |
县级城市及以下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
0.4 |
0.2 |
||
直取地表水单位和个人 |
工商业 |
0.5 |
0.3 |
|||
特种行业 |
10 |
|||||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
0.1 |
|||||
其他行业 |
0.5 |
0.3 |
||||
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
0.6 |
0.4 |
||
农业生产者 |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
0.2 |
||||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 |
非超采区纳税人 |
工商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 |
1.4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3 |
2.1 |
||||
特种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40 |
|||||
其他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 |
1.4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3 |
2.1 |
||||
一般超采区纳税人 |
工商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3 |
2.1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4.2 |
2.9 |
||||
特种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3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0 |
|||||
其他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3 |
2.1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4.2 |
2.9 |
||||
严重超采区纳税人 |
工商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4 |
2.8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 |
4.2 |
||||
特种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4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80 |
|||||
其他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4 |
2.8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 |
4.2 |
||||
其他特殊用水 |
采矿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 |
回用水 |
0.6 |
0.3 |
||
外排再利用(农业灌溉等) |
1 |
0.7 |
||||
直接外排 |
2 |
1.4 |
||||
水源热泵使用者 |
回用水 |
0.6 |
0.3 |
|||
直接外排 |
2 |
1.4 |
||||
水力发电企业 |
|
0.005元/kwh |
||||
火力发电贯流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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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不能区分地表水、地下水的纳税人适用高标准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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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应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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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用水适用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税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