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放开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的通知
浙价资〔2014〕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种子桑蚕茧和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08号)精神,决定放开两碱(纯碱、烧碱)外工业用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放开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