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投〔2021〕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杭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分为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对同时符合下列三点要求的,实行重点监督:
(一)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1亿元(含)以上;
(二)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以上;
(三)依法组织招标产生的施工合同。
其余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实行一般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机构按要求接受、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第六条杭州市财政局对重点监督项目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资料,并及时启动审核工作,杭州市财政局对工程价款结算及时编报情况实施监督。对需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机构告知杭州市财政局。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杭州市财政局及时跟进项目审核工作,对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审定工程价款结算造价。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进行确认,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核定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及审核报告报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财政监督意见书;对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同步出具审核质量评价意见。
第七条杭州市财政局对一般监督项目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指导、事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对于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机构告知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对工程造价机构的审核流程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指导。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把关,对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进行确认,并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核定案后30日内将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及审核报告报送杭州市财政局。
(三)杭州市财政局对上年度一般监督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同时根据项目核减率、超合同价、送审时长等主要指标,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计划,统一报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汇总形成财政监督项目清单(除审计部门跟踪审计项目),并下达年度财政监督计划。
第九条杭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编制上报及审核推进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反馈。
对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杭州市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反馈;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年度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计划中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负责对所有结算资料进行检查把关,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落实财政监督意见书中相关问题的整改。
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03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面,财政部门的职责定位已发生转变。一是根据财政部2016年颁布的《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二是根据2019年省政府颁布的《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明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三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文件,明确“市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依法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审核”。
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是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及省政府令明确了两个监督主体,即: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的立足点主要是财政部门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财政部门的监督不缺位。同时本办法中对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也进行了原则性表述,具体履职措施由其依规制定,从而厘清了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本办法,一是推动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归位,承担起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工作。二是明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边界,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工作。三是明确财政监督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结果运用。组织形式包括财政重点监督和一般监督,结果运用包括出具财政监督意见书及对重大问题的分级反馈,联合市纪检监察机构、市审计部门共同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工作。
三、文件依据
根据《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效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效期限为长期。
五、重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十一条,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履行监督责任。
二是审核形式。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三是监督形式。杭州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分为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对同时符合下列三点要求的,实行重点监督:
(一)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1亿元(含)以上;
(二)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以上;
(三)依法组织招标产生的施工合同。
其余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实行一般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机构按要求接受、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重点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一般监督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指导、事后监督。
四是监督反馈方式。杭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的工程价款结算编制上报及审核推进情况向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分类分级监督反馈机制。
五是职责边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年度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计划中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负责对所有结算资料进行检查把关,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落实财政监督意见书中相关问题的整改。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整改。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杭州市财政局政府投资处史敏,联系方式: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309室,联系电话:8781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