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工作人员老办法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工作人员老办法确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以及过渡期后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苏人社发〔2015〕224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于过渡期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上升人员)退休时,先根据苏人社发〔2015〕224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的老办法待遇Q,再按照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和本人2014年9月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计算出A1×M+B1+C1以及A×M+B+C,得出差额,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即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后参加新老办法对比的“新的老办法”待遇标准。对于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变动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差额采用一步到位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职务上升人员“新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Q+H
N
H=[(A1×M+B1+C1)-(A×M+B+C)]×Π(1+Gn-1)
n=T+1
其中: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A1: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后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不包括职务上升后的正常晋级晋档);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原加发基本退休费比例);
B: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B1: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后对应的2014年9月的退休补贴标准;
C: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按照国办发〔2015〕3号和苏人社发〔2015〕191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C1: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后按照国办发〔2015〕3号和苏人社发〔2015〕191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按照苏人社发〔2015〕224号文件确定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Gn-1;
T: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的年度,T∈〔2015, 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的视同为2015年。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三、对于过渡期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下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根据苏人社发〔2015〕224号文件规定计算老办法待遇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