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浙价服〔2004〕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推进生态省的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直接和潜在的危害性,未经处置的危险废物,流向社会,其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为此,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实施处置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产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包装费、设施维修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分类核定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不能单独向病人收取。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为了少交费,将危险废物混同于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也不得为了多收费,将生活垃圾混同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危险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并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的,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收取处置费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合理规划布局,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由于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标准较高,因此要改变目前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进一步减少二次污染。除产生危险废物较多的大型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可依据需要建设单项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合理确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组织计划、规划、土地、经贸、卫生和环保部门,在2005年前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和提倡跨区域合作建设集中综合处置危险废物设施。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等要求。处理设施的场址选择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各地必须在2005年前关闭不能达到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危险废物简易处置设施,切实消除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隐患。
各市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政府倡导、社会筹资、企业运作、部门监督”的市场化机制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优先鼓励产生危险废物数量较多的企业投资参与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产污谁付费的原则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既要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又要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社会和环境的安全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征缴排污费。同时,应强化产生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督促产生单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方法和工艺、委托处置的单位等基本情况。对产生的危险废物目前无法处理的,应责令产生单位改进生产工艺,或调整产品结构。对没有能力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处置危险废物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又不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保部门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管理,及时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处置标准及时处置危险废物,决不允许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产生二次污染。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