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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浙价检〔2002〕2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教育收费治理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的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二、本省区域内级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均应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及收费减免的政策等。


   四、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义务教育的杂费、代管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非义务教育的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及幼儿园的保育费等按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的所有收费。


   五、教育收费公示项目、内容,事前须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六、凡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8月31日)前,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全省各地区、各学校应在删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完成。


  七、各地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