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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17〕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发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交通(公交)IC卡新发卡时除按规定可以收取押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发卡费用。押金标准由发卡单位按每卡不超过15元确定,现行标准低于15元的不得提高。

二、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IC卡开通城市交通(公交)IC卡基本服务功能,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押金。

三、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IC卡的,发卡单位可以收取补换卡工本费,补换卡工本费标准由发卡单位根据IC卡采购成本自主确定。

四、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取消发卡单位从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中计提折旧费,新发IC卡的押金在用户退卡时全额退还,此前已发IC卡剩余的押金在用户退卡时予以退还。

五、城市交通(公交)IC卡、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发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押金和补换卡工本费收费公示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交通等IC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2〕2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6月12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