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绍兴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的批复》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54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绍兴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的批复》(浙政函〔2013〕8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的批复》(浙政函〔2013〕87 号)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从2013 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二、关于数据报备。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在开发完成审批系统前,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审批工作实行纸质件运行,审批完成后将电子数据录入现有建设用地报批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审批完成后以电子数据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和国土资源部,电子数据报备工作由厅耕保处负责,厅信息中心办理。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范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的批复》(浙政函〔2013〕87号)文件规定为准。与文件规定范围内容一致的报国务院的城市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审核、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按照创新审批方式办理。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按原规定办理。
四、关于前置核准项目办理。对农转用、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补建验收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以权限调整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给绍兴县国土资源局行使,盖国土资源局章,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关于审批材料用章。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应当加盖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印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环节和用章。
六、关于审批文件编号。下放审批权限事项批文编号由绍兴县单独编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由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经办人或负责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应当对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省级征地管理费缴费和具备绍兴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的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及时办理盖章。
七、关于档案管理。创新审批方式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装订成册后直接交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室。
八、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浙土资发〔2013〕12号规定办理。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政函〔2013 〕87号规定办理,并将绍兴县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实时备案系统开发建设的试点单位,推进绍兴县在今年内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实时备案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九、关于责任承担。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国土资源厅各有关处室要主动做好服务,加强对绍兴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的业务指导;绍兴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责,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保障绍兴县国土资源局能顺利承接,既要确保审批工作不断档、不脱节,又要保证审批工作规范有序、依法依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绍兴县人民政府承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