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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
杭医保〔202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医保〔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和医保结算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核定床位数内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根据参保人员实际就医需求,确需在核定床位数外增加床位的,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增加床位数不得超过核定床位数的15%,经备案后其增加床位数可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因床位规划指标等特殊原因造成开放床位数已超出核定床位数115%并拟申请获得医保结算的,须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其可获得医保结算的床位数,由审核认定的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需要申请调整核定床位数的,须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同时按照定点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变更核定床位数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加强核定床位数的数据共享。

三、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其超出部分床位数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结算。对此原则上每半年度清算一次,首次清算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超出部分床位数=[医疗机构住院总天数-(医疗机构床位开放天数×核定床位数×115%)]÷医疗机构床位开放天数。

超出部分医疗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出费用÷(核定床位数×115%+超出部分床位数)]×超出部分床位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定点医疗机构已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应自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述规定整改到位。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制定了《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床位结算》),现就该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使医务人员和医疗资源与实际床位开放数相匹配,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床位管理,便于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作中的实际操作。

二、适用范围

《床位结算》适用于我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超核定床位数问题进行协议处理。

三、主要内容

《床位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核定床位数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的开放床位一般应按照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准确定的核定床位数(以下简称“核定床位数”)进行管理。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员实际就医需求,在核定床位数外适度当增加开放床位,原则上其开放床位数不得超过核定床位数的115%。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造成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研究后确定。

(二)调整核定床位数确认

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准确认后,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核定床位数的,应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变更床位数信息。核定床位数以当月月末医保定点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床位数信息为准。

(三)超出核定床位数拒付

除特殊原因外,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每半年度清算一次,其超出部分床位数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超出部分床位数=[医疗机构半年度住院总天数-(医疗机构半年度床位开放天数×核定床位数×115%)]÷医疗机构半年度床位开放天数。

超出部分医疗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出费用÷(核定床位数×115%+超出部分床位数)]×超出部分床位数。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8708268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