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关于居民分表用户天然气价格执行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全文废止】
嘉发改〔2017〕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居民天然气分表气价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嘉兴市燃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分表用户用气气价的请示》(嘉燃集〔2017〕2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嘉兴市区居民分表用户天然气价格执行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居民分表用户可根据自身用气情况,自2017年11月1日起向嘉兴市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各营业厅申请办理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的单位气价3.28元/立方米。嘉兴港区居民分表用户可参照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和用户的服务工作。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