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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制度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制度的通知
嘉财建〔2004〕4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筹资和融资责任,切实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有效供给,根据市政府《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3〕42号)和《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04〕76号)的有关精神,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审核的范围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项目资金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
1、市财政预算内资金,指用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2、市财政预算外资金,指用政府专项资金、一般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单位预算外留用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3、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上级补助资金、单位资产处置、各种捐款、经费结余、专用基金等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4、建设单位政府性借贷的资金。
二、资金审核材料的呈报
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应填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年报;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计划建设期限及资金安排计划;
4、投资涉及用以下资金来源安排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1)用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填制土地出让收益资金附表,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同时附相关证明;
(2)用资产置换安排的,提供资产权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对原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属经营性资产的由国资委核实并签署相关意见;
(3)需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贷款银行,附银行提供的贷款承诺书、贷款偿还计划。
三、资金审核的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审核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因此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在上报市计委项目立项报告时,应同时填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意见表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2、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调研。调研后由市计委负责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和总投资进行审定,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
3、市财政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结合项目调研情况,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项目资金来源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出具资金审核意见书(或资金证明);
4、属于单位自筹的基建资金,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书后,根据“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将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的30%缴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凭缴款单出具立项的资金证明;
5、经调研通过的拟建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同意立项请示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计委下达正式立项文件。
四、资金审核的要求
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筹资和融资的责任,认真做好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还贷方案设想等工作,将项目资金落到实处,为拟建项目的立项乃至建设奠定基础。若拟建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金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说明不详、依据不充分、弄虚作假的;
2、重大项目的可行性方案未经有关部门论证通过,项目未经市计委、财政部门调研的;
3、对用自筹资金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资金不落实的;
4、以土地出让金或资产置换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原则上要以已出让土地或资产的净收益部分作为项目资金来源,以待出让土地或资产作为资金来源的,需明确何时出让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建设单位需落实资产或土地出让前的建设资金来源,否则视作项目资金不落实,不予办理资金审批手续;
5、对先用银行贷款进行建设的,在筹资计划中应附分析(贷款条件、利率、偿还方式、测算偿还能力等),如银行贷款不落实,还贷资金无来源或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本通知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1日印发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