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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采矿业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采矿业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办字[2007]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采矿业税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采矿业推广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是省政府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通过在采矿业安装该系统,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堵塞税费漏洞,有利于和谐征纳关系。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改变传统粗放式的管理方式,提高采矿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凡当地具有地下采矿(不包括露天开采和原油、天然气开采)和洗选矿企业且尚未推广安装该系统的地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积极争得当地政府尽快按《通知》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并实现监控系统的正常在线运行。
三、推广过程中,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确保系统安装后能够取得第一手数据。各地要结合该系统的建立制定本地的采矿业税收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科学核定所采集数据中矿与非矿的比例,掌握各项综合指标,确定单位成本费用,从而准确确定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做到核实征收和应征尽征。
四、已经建立起该系统的地区,要按《通知》要求敦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安装,并对新办企业严格把关。同时,要协调当地政府完善保障措施,严厉打击破坏系统设备行为,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传递通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