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1994]105号 1994-10-17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发宁波〕:
为了更好地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补贴、津贴免税问题。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而现有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仅只有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免税,其它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各种补贴、津贴都应作为个人应税工薪所得,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国务院国发[1994]79号通知精神工改后,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与原补贴、津贴的差额免税问题。按浙改工[1994]1号文件精神,我省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暂定为每人每月50元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按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工改后,补发的工资如何征税问题。为了使纳税人合理负担税收,对从1993年10月份起补发的工资收入,在征税时允许平均分摊到各月份,并入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属1993年的收入按原“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征税,1994年1月1日以后的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
四、关于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各地一定要按省局浙国税函发[1994]10号、浙地税函发[1994]4号通知要求搞好今年个人所得税专基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填写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随检查工作书面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地、市地税局,同时抄报省地税局,地、市地税局于12月20日将汇总总结报告报送省地税局。在检查总结中既在突出重点,又要反映整个专项检查开展的总体情况。特别要认真总结对加强征管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加强征管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地工作开展及总结汇报情况,省局到时将对全省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