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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房委〔20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与完善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特制定《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10〕10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08〕5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政府投资的2014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㈠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同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㈡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本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300元/年)的 2.5倍以内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750元(含)。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2013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43元)的80%,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9394元(含)。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申请家庭成员

⒈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⒉第二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⑴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⑵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⑶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⒊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⑴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⑵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⑶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⑷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㈡申请人

⒈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人为所持有的“四证”上规定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⒉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申请条件

㈠三类申请家庭除分别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⒈户籍条件

⑴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⑵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具有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⒉住房条件

⑴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⑵第三类保障家庭,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⒊其他条件

⑴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⑵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4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2014年1月1日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申请家庭。

⑶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需满三年。

㈡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核定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⒈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 (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以及2009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⒉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⒊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⒋属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的,申请家庭成员是2009年1月1日(含)后离异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2009年1月1日(含)后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⒌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但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公告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㈢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⒈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⒉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㈠受理。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⒈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⒉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⒊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⒋收入证明(第一类保障家庭不需提供)。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3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⒌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公告日后开具)。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⒍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⒏如申请家庭汽车在2014年1月1日前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⒐第一类保障家庭还需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证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⒑第一类保障家庭成员如有见义勇为、军烈属或残疾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⒒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⒓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㈡审核。

⒈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⒉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税务部门等配合,根据《嘉兴市本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⒊住房审核。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三种保障类型进行登记存档。

㈢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㈣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和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无变化(如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

㈤保障。对获得保障登记的家庭,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给予相应的保障,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分类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保障形式

2014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分为三种:

㈠实物配租保障形式。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实物配租:

⒈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3周岁(含)。

⒉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⒊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8周岁(含)的。

⒋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⒍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

㈡租金减免保障形式。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㈢租赁补贴保障形式。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

七、保障标准

㈠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⒈面积保障标准

⑴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⑵第三类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⒉可保障面积

⑴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⑵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⑶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㈢租金减免标准。

⒈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⒉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㈣租赁补贴标准。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级化补贴

1.第一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 =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㈤特殊情况的保障标准。

⒈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保障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⒉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如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八、保障程序

㈠实物配租保障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选房和轮候制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属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其余家庭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

㈡租金减免保障程序。申请家庭在获得保障资格后,由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

㈢租赁补贴保障程序。

⒈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市(区)财政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安排资金。

⒉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月计算,一般按季度发放。

九、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按新的规定进行保障。

十、附则

㈠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㈡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嘉政发〔2008〕54号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㈢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均分别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㈣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